| 一、 |
本辦法係依照內政部公佈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訂定。 |
| 二、 |
據本會章程第四章第十九條之規定,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於召開會員大會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 三、 |
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應由理事會審定具選舉權之會員,並列入會議記錄。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 四、 |
本會理事及監事之選舉,由理事會提名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之候選人參考名單。
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
| 五、 |
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票,應蓋用本會圖記及常務監事印章後,始生效力。 |
| 六、 |
本會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時,應再簽到簿上簽到,並出示身分證明,經與會員名冊核對無誤後,領取出席證,憑該證親自領取選舉票乙張。 |
| 七、 |
本會會員應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參加選舉時,得以書面委託有選舉權之會員出席,並行使其權利,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之委託。受委託之會員應憑委託書領取選舉票乙張。 |
| 八、 |
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應設置投票匭,精常務監事檢查後,當場封閉。選舉人應親自在指定之場所圈寫選票,並親自投入票匭。 |
| 九、 |
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由理事長當場宣布選舉結果。並刊登會訊通知全體會員。 |
| 十、 |
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在開票完畢宣佈結果後,所有選舉票應予包封,由理事長及常務理事會同驗簽後,妥為保管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銷毀。 |
| 十一、 |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 一、 |
本辦法係依照內政部公佈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訂定。 |
| 二、 |
據本會章程第四章第十九條之規定,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得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 三、 |
本會理事、監事之通訊選舉,應由理事會審定具選舉權之會員,並列入會議紀錄。 |
| 四、 |
本會理事及監事之通訊選舉,由理事會提名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之候選人參考名單,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為限。凡本會普通及永久會員會籍達一年以上者(以候選人登記截止日期為準),均得登記為候選人。如登記名額未達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決議提名補足。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候選人資格後,及印製選舉票,列明候選人名單。但被選舉人不以候選人名單所列者為限。 |
| 五、 |
本會理事、監事之通訊選舉票,應蓋用本會圖記及常務監事印章後,始生效力。 |
| 六、 |
本會理事、監事之通訊選舉票,連同回郵封套,及本會所有具選舉權資格會員名單,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按具選舉權之全體會員人數,以掛號郵寄,不得遺漏,並由監事會負責監督。 |
| 七、 |
本會理事、監事之通訊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後納入回郵封套,封密掛號寄還。選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 |
| 八、 |
本會理事、監事之通訊選舉票如未以掛號寄回,或在投票截止日期後寄達者,視為廢票。 |
| 九、 |
本會理事、監事之通訊選舉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並呈報主管機關派員列席監督。 |
| 十、 |
本會理事、監事之通訊選舉結果,除於召開會員大會時公佈外,並刊登會訊通知全體會員。 |
| 十一、 |
本會理事、監事之通訊選舉票,在開票完畢宣佈結果後,所有選舉票應予包封,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會同驗簽後,妥為保管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銷毀。 |
| 十二、 |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