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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
總 則 |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台灣食品科學技術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
| 第三條 |
本會以聯絡國內外人士共同促進食品科學技術之研究,並謀求其發展為宗旨。 |
| 第四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 第五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會或辦事處。 |
| 第六條 |
本會之任務定為下列各項:
| 一、 |
促進食品科學技術研究,宣揚有關食品科學技術文化。 |
| 二、 |
舉辦學術演講會及討論會。 |
| 三、 |
發行會刊及其他有關食品科學技術刊物。 |
| 四、 |
參加國際食品科學技術會議,並經常與國外食品科學技術學會連繫。 |
| 五、 |
建議有關食品工業政策、標準法規等建議事項。 六、辦理其他有關食品科學技術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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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並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 第二章 |
會 員 |
| 第八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 一、 |
普通會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本會會員一人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普通會員。 (一)在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食品科學、技術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在食品相關產業界工作三年以上或有特殊成就者。 (三)大專畢業對於食品科學技術具有興趣與熱忱者。 |
| 二、 |
永久會員:凡具有普通會員之資格,一次繳足永久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
| 三、 |
學生會員:在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有關食品科學、技術科系肄業者,由本會會員一人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畢業後自動轉為普通會員。 |
| 四、 |
團體會員:凡與食品科學技術相關團體、工廠及事業機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 五、 |
榮譽會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會理事會通過,由理事長聘為榮譽會員。 對食品科學技術、學術或事業有特殊貢獻者。 在經濟或其他方面對本會會務有重大貢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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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 第十條 |
會員權利與義務:
| 一、 |
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 二、 |
發言權。 |
| 三、 |
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
| 四、 |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及繳納本會會費之義務。 |
| 五、 |
繳納本會各種會費之義務。 六、享受本會贈閱之各種刊物之權利。
但學生會員及團體會員不享有前項第一款之權利。榮譽會員享有發言權及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常年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時,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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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組 織 |
| 第十一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 第十二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及會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 第十三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互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監事時,依得票高低應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七人,後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之選舉,除於召開會員大會時,由全體(具選舉權)會員依選舉辦法舉行外,亦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選舉辦法及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 第十四條 |
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審定因工作需要所成立各種委員會組織簡則。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 第十五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代表本會綜理會務。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十六條 |
本會置榮譽理事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本會重要會議均應邀請榮譽理事列席指導。 |
| 第十七條 |
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監察事項。 |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十九條 |
理事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其他工作人員,由理事長視會務需要遴聘之。秘書長必須為本會會員,掌理下列職務:
一、保管本會印信。
二、記錄並保管本會一切會議文件。
三、處理並保管一切來往文件。
四、辦理會員入會事項。
五、處理本會一切收支事項並保管各項單據。
六、處理理事會交辦事項。 |
| 第二十條 |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均為二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得連任一次,監事屆滿,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不得連任。 |
| 第四章 |
會 議 |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 第二十二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二十三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 第 二十四條 |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召開前二個月成立籌備委員會,通知應於開會十五日前發出,但因緊急項召集臨時會議時不在此限。 |
| 第二十五條 |
理、監事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之決議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 第五章 |
經 費 |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經費來源,為入會費、會員常年會費,及個人或有關機關團體之樂捐等收入。 |
| 第二十七條 |
入會費:團體會員及普通會員定為新台幣壹佰元。學生會員定為新台幣陸拾元,應於入會時繳納。 |
| 第二十八條 |
常年會費:
一、普通會員定為新台幣肆佰元。
二、永久會員一次繳納永久會費新台幣肆仟元,無需再繳常年會費。
三、學生會員定為新台幣貳佰元。
四、團體會員常年會費為新台幣伍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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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
會 計 |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
| 第三十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員工待遇表、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並於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連審核意見書面送還理事會,並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於組織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 第七章 |
附 則 |
| 第三十三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內政部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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